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的要求: <1>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經信用中國 、中國 等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投標資格; 3、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投標資格; 4、本項目不接受供應商以聯合體方式進行投標; 5.其他資質條件: 5.1本次采購要求供應商須具備水利部或建設部頒發的水利水電工程監理丙級(含)以上資質或具有工程監理綜合資質證書,并在人員資格、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方面具有相應的監理能力; 5.2總監理工程師須具有有效的水利水電專業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并注冊在本單位; 5.3供應商信息須在青海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登記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