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的規定: ①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④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⑤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投標資格;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方式進行投標; (4)經信用中國 、中國 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取消投標資格。 ; (5)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方式進行投標。 其他資質條件: 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備監理綜合資質或房屋建筑工程監理乙級 資質,并在人員、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方面具有相應的監理能力。投標人擬派總監理工程師須具備建筑工程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相關專業監理人員配備齊全。且投標單位擬派總監理工程師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