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局集團公司洛陽機務段超聲波探傷儀購置項目招標公告
(招標編號LJ2022-23-01)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洛陽機務段超聲波探傷儀購置, 該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洛陽機務段超聲波探傷儀購置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序號 |
物資名稱 |
數量 |
規格 |
備注 |
1 |
超聲波探傷儀 |
6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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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要求 |
1. 超聲波探傷儀器適用于鐵路機務系統車軸、整體車輪(或輪箍)超聲波探傷,能夠滿足鐵路機務系統機車車軸、整體車輪(或輪箍)超聲波探傷工藝要求。 2.儀器的設計制造及檢驗能夠滿足TJ/JW101-2016《機車超聲探傷儀器和探頭性能測試暫行試驗方法 第一部分 儀器》的要求。 3.儀器的組合性能能夠滿足TJ/JW101-2016《機車超聲波探傷儀器和探頭性能測試暫行試驗方法 第三部分:組合設備》的要求。 4.儀器滿足《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印發<機車零部件探傷規則>的通知》鐵總運[2014]306號文件中的要求。 5.儀器符合JB/T 10061《A型脈沖反射式超聲探傷儀通用技術條件》及國家鐵路局、國鐵集團相關文件標準。 6.探傷系統性能測試符合JB/T 9214《A型脈沖反射式超聲波探傷系統工作性能測試方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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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期/交貨地點 |
合同簽訂60天內交貨。交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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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用資格部分 |
1.制造商需提供有效期內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證書并涵蓋投標產品; 2.投標人須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投標人為代理商的,須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權書代理協議,授權書或代理協議需經被代理企業(制造商)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須有明確的代理期限、代理產品范圍,且代理期限在交貨期內保持有效;代理協議應明確由被代理企業負責售后服務及質量保證責任;須提供被代理企業 |
4.誠信要求
供應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2)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為同一個單位負責人;
(3)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4)與本招標項目其他投標人代理同一個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物資投標;
(5)為本招標項目提供過設計、編制技術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詢服務;
(6)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投標資格;
(7)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8)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9)在近三年內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0)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1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 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1)在近三年內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有行賄犯罪行為的(以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出具的查詢結果為準);
(12)法律法規或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情形。
5.本項目不接人身份證、所投報項目的專業資質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的彩印版(加公章)寄達洛陽機務段招標辦以備查驗。未提供以上資質的視為無效投標,取消其唱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