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區河道水環境綜合治理建設項目
澄清公告
致:各投標人
現對招標文件做如下澄清:
1、原招標文件招標代理費要求“代理費按照【2002】1980號文件收費標準取費后的9.8折計取,由招標人向招標代理機構交納招標代理費”。
現更正為:招標代理費要求“代理費按照【2002】1980號文件收費標準取費后的9.8折計取,由中標人向招標代理機構交納招標代理費”。
2、招標文件其他內容不變。
注:本澄清文件是招標文件重要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意義,為此給各投標人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因投標人自身原因未及時獲知澄清內容而導致的任何后果將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友好區水務綜合服務中心
黑龍江松旅工程管理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