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當路片區建設項目施工二標段(二次招標)答疑澄清
致各投標 \n
2、第三章評標辦法,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正文部分,
A4.4其他因素的評審和評分(D)更正為:
\n 企業獲獎 | \n \n 3分 | \n \n 2017年1月1日至今(以獲獎證書頒發時間為準),投標人承接的項目榮獲魯班獎,每一個加1分,滿分2分。 2017年1月1日至今(以獲獎證書頒發時間為準),投標人承接的項目榮獲國家級優質工程獎,每一個加1分,滿分1分。 (聯合體投標的,由聯合體成員任一方提供) | \n
3、第三章合同條款及格式更正為:
1、原條款
4.7.1雙方當事人對現場查勘的責任承擔的約定: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施工之前需自行踏勘現場。如因承包人未踏勘或踏勘不清晰,而造成施工現場損失,由承包人獨立承擔。
修改為:
4.7.1雙方當事人對現場查勘的責任承擔的約定:發包人負責提供地下設施設備的詳細資料,對準確性負責,如需改遷由發包人組織產權單位進行,如承包人對發包人明確指出的地下設施設備造成損壞,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2、原條款
7.4測量放線
施工控制網資料的告知期限:發包人在入場前7日提供測量的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承包人在入場后7日內提供施工控制網資料,否則造成損失由承包人獨立承擔。
修改為:
7.4測量放線
施工控制網資料的告知期限:發包人在入場前7日提供測量的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承包人在入場后7日內提供施工控制網資料。
3、原條款
7.9臨時性公用設施
關于臨時性公用設施的特別約定:由承包人負責。
修改為:
7.9臨時性公用設施
關于臨時性公用設施的特別約定:按照通用條款執行,施工臨時用水、臨時用電費用由承包人自行繳納。
4、原條款
14.1.1關于合同價格形式的約定:
7、對信息價缺項的材料或設備,按照認質核價辦法承、發雙方無法對價格達成一致意見的,發包人有權采取甲供材或甲指分包的方式解決,承包人不得拒絕。
8、甲供材實際領用量的計算:乙方簽收的材料進場驗收單的匯總量。
修改為:
14.1.1關于合同價格形式的約定:
7、對信息價缺項的材料或設備,按照認質核價辦法承、發雙方無法對價格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協商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解決。
8、/。
5、原條款
14.1.2關于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
關于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執行《貴州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16版)等五部定額及相關配套文件。
修改為:
14.1.2關于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
關于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執行《貴州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16版)等五部定額及相關配套文件,人工單價、稅金可根據地方政策文件調整;材料和機械根據實施期安順或貴陽的信息價調整。
6、原條款
16.1.1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雙方約定可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根據項目進展、市場、投資環境等解除合同。
修改為:
16.1.1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雙方約定可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雙方協商確定。
7、原條款
21.3承包方工人進場后必須報監理單位進行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工人合同、工人基本信息),承包方在每次進度款申請時,必須組織工人到監理單位核實農民工工資情況,核實清楚后,由承包方蓋章認可后報發包方備案。若承包方不完善上述手續,發包方有權不撥付當前進度款,由此產生的所有責任及損失由承包方承擔;每次現場所有農民工工資需在現場實際發放。
修改為:
21.3承包方工人進場前必須報監理單位進行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工人合同、工人基本信息等),若承包方不完善上述手續,發包方有權不撥付當前進度款,由此產生的所有責任及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8、原條款
21.4承包人需服從發包人及其委托參建單位管理(如監理、跟審、項目管理等單位),如出現不服從管理的情況發生,發包人將處于每次5萬元以上的經濟處罰。
修改為:
21.4承包人需服從發包人及其委托參建單位管理(如監理、跟審、項目管理等單位)的合理性指令,否則發包人有權進行經濟處罰。
本次澄清不影響投標文件編制,保證金截止時間不變,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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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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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電力招標采購網?編輯:gui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