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基本要求:投標人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續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提供清晰、完整、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體資格證掃描件。)
2.2 資質要求:具備有效期內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和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提供證書掃描件。)
2.3業績要求:提供至少1份2017年1月1日至本次項目發布首次公告為止,投標人簽訂的合同作為業績證明材料,合同內容均須包含七氟丙烷氣體滅火設備或超細干粉滅火設備的銷售、或七氟丙烷氣體滅火設備或超細干粉滅火設備的銷售及安裝/更換/改造,單份合同含稅總金額不低于150 萬元。合同業績證明材料要求如下:
A、提供合同關鍵頁的掃描件。關鍵頁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標的物明細頁、有合同主體雙方加蓋合同章或公章的合同簽字頁、合同簽訂時間。 B、提供與上述合同對應的任一發票掃描件(發票主體與合同雙方名稱必須一致,如不一致則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C、統計合同金額以合同上注明的含稅總金額為準;若合同未注明含稅總金額的,以該合同對應的訂單累計含稅金額為準(訂單內容與合同內容一致);若該合同即無含稅總金額也無訂單,以合同主體雙方簽署并加蓋公章的項目證明材料為準(此證明材料應體現項目執行內容須與合同內容一致,且有執行含稅總金額)。
D、對于合同含稅總金額的說明:若合同總金額未價稅分離,則視為合同含稅總金額;若合同總金額僅為不含稅金額,則以提供的發票上的稅率核算含稅總金額。
未按以上要求提供合同業績證明材料的,不納入合同業績統計。
2.4 人員要求:投標人承諾中標后成立符合本項目要求的服務團隊,團隊人員至少 5名,其中:項目經理1名(要求具備二級及以上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專職安全生產員1名(要求具備住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證));現場施工人員3人,其中至少應具有登高證2個、電工證2個(可一個人員同時具備登高證和電工證)。
投標人須提供上述服務團隊及人員的證明材料,包括:
1.服務團隊人員清單、資格證書及承諾書。
2.投標人為服務團隊人員繳納社保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由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
3. 投標人為服務團隊人員繳納社保的證明材料,內容須包括:清晰可見投標人名稱;繳納社保期限涵蓋2020年1月至今任意連續2個月。
4. 如提供的人員社保為第三方公司代繳,須提供投標人與第三方公司簽訂的有效代繳協議掃描件,該代繳協議內容須包括:投標人與第三方公司的名稱;協議雙方的簽章。
2.5 產品認證:需提供所投全部產品型號的自愿認證證書。
2.6經營情況承諾函:投標人存在經營情況承諾函中規定的禁止情形的投標將被否決。
2.7聯合體: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2.8代理商:接受代理商投標:投標人須至少為懸掛式七氟丙烷氣體滅火裝置或懸掛式超細干粉滅火裝置的生產商,不能自行生產的投標產品需提供原生產商簽署的本項目唯一代理授權書。若同品牌的不同代理商同時參與本項目或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和制造商同時參與本項目,則投標均被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