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220千伏掌洲站擴建第三臺主變工程等4項工程監理(二次招標)
招標公告
(項目編號:0002200000073420)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 東莞220千伏掌洲站擴建第三臺主變工程等4項工程監理(二次招標) 已由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以 東發改核準〔2019〕32號(掌洲)、東發改核準〔2019〕25號(朱平沙)、東發改核準〔2020〕13號(北區)、東發改〔2019〕33號(板屋線) 批準建設,項目業主(項目建設單位)為 廣東東莞 ,建設資金為自有資金及銀行貸款,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監理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建設 新建110千伏出線3回,10千伏出線45回。
2)220千伏黎貝變電站站擴建110千伏間隔工程:在預留位置新建1個110千伏出線間隔,采用GIS設備,電氣接線和配電裝置型式同前期。
※線路部分:
1)110千伏黎朗乙線解口接入北區站線路工程:新建110千伏單回線路長約0.24km,利用原有電纜重新敷設長度約1×0.15km。
2) 110千伏黎貝至北區站單回線路工程:新建110千伏黎貝站至北區站單回電纜線路長約2.78km。
※通信部分:
1) 從北區站沿本期新建電纜線路敷設1條24芯管道光纜至黎貝站,新建管道光纜路徑長度為3.28km(含站內管道光纜1×0.5km)。
2) 解口黎貝至巷尾線路的一條24芯管道光纜,并從N5接口井敷設2條24芯管道光纜至北區站,新建管道光纜路徑長度為2×0.44km(含站內管道光纜2×0.2km)。
(2) 東莞110千伏板屋線解口入樟村站線路工程監理:
※變電部分:
在樟村站110千伏間隔預留位置完善#3線變組間隔,新增避雷器、TYD和電纜終端,本期電氣接線和配電裝置型式同站內前期設備。
※線路部分:
新建110千伏電纜單回線路長約1.4km,新建110千伏架空雙回線路長約0.15km。
※通信部分:
1) 解口原橫窖站至板橋站24芯ADSS光纜,新建兩條48芯管道光纜沿新建電纜通道敷設至樟村站,光纜長度為2×1.4km。新建一條36芯OPGW光纜,光纜長度為1×0.12km。
2)拆除N17塔至樟村站一條12芯ADSS光纜,光纜長度約0.5km。
3)配套相應通訊設備。
具體建設規模以施工圖紙為準。
2.3項目招標范圍:施工準備(含三通一平)、施工(含通信)、竣工結算、缺陷責任期、電子化移交的全過程監理。按照建設單位要求使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統。
2.4項目類別:服務類
2.5監理服務期限:
(1)東莞110千伏北區輸變電工程監理
計劃監理服務期限:411日歷天
計劃開始監理日期:2020年11月15日;
計劃竣工日期:2021年12月30日;
(實際日期按照委托人在開始監理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監理日期、竣工日期為準)
(2)東莞110千伏板屋線解口入樟村站線路工程監理:
計劃監理服務期限:641日歷天
計劃開始監理日期:2022年3月30日
計劃竣工日期:2023年12月30日
(實際日期按照委托人在開始監理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監理日期、竣工日期為準)
2.6標的物清單:
標段 | 預計采購金額 (萬元) | 最大中標數量 | 標段名稱 | 標書費(元) | 保證金(元) |
標段2 | 131.52 | 1 | 東莞220千伏掌洲站擴建第三臺主變工程等4項工程監理(第二標段) | / | 10000 |
注:
(1)本次招標只對標段2進行重新招標。
(2)已在“東莞220千伏掌洲站擴建第三臺主變工程等4項工程監理”標段1中被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的單位,不允許參與本次重新招標的投標。
(3)本標段本次重新招標投標保證金遞交規則如下:①首次招標時通過轉賬方式遞交投標保證金的,本次重新投標時無需重復遞交保證金,但仍需電子商務系統中上傳首次遞交保證金相關憑證,并發起保證金確認申請;②首次招標時通過保函(或保險)方式遞交投標保證金的,本次重新投標時需重新開具保函(或保險)或變更原保函(或保險)有效期,確保保函(或保險)有效期與本次重新招標的投標有效期一致。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資質要求: 具備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電力工程監理乙級或以上資質。
3.2財務要求: 無要求。
3.3業績要求: 無要求。
3.4信譽要求: 無要求。
3.5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要求:具有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在投標人單位注冊,且須提供在本單位投標截止日期前半年內連續3個月的社保證明。
3.6其他主要人員要求:無要求。
3.7試驗檢測儀器設備要求: 無要求。
3.8其他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在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中國電力招標采購網、廣東沒有處于限制投標資格的處罰。
(3)若投標人(包括投標人的委托人、代理人或與投標人有銷售、勞務或服務等關系的其他主體)在參加系統的招投標活動或經濟往來等過程中曾經存在違法事件的,自發文公布違法事件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不接受該投標人參與公司的招投標活動,具體時間按《中國電力招標采購網供應商行賄行為信息記錄及處置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4) / 。
3.9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 。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4.1
異議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異議由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還需出示異議提出人與本次采購活動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文件,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本采購項目的參與者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采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將異議書簽字蓋章后,連同其他附件資料以現場遞交或郵寄的方式在規定時間內向受理機構提出;采用郵寄方式提出的異議,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先將異議書掃描件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但書面異議書必須在電子郵件發出的當天同時寄出。
8.3 異議提出的時限
(1)對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兩天前提出;
(2)對招標文件或采購文件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十天前提出;
(3)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
(4)對推薦中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提出;
(5)對招標/非招標采購活動合法合規等方面有異議的,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天內提出;
(6)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提出。
8.4 異議不予受理的情形
(1)異議提出人不是本采購項目參與者,或未能提供與本次投標存在利害關系證明文件的其他利害關系人;
(2)涉及的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3)提供的資料未提供異議提出人的真實名稱、有效
(4)超過異議提出時效的(以收到異議書日期為準;采用郵寄方式的,以郵戳日期為準);
(5)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異議提出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6)涉及招標評標或非招標采購過程的具體細節、其他投標人的商業秘密或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的具體內容但未能說明內容真實性和來源合法性的;
(7)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的異議。
8.5 惡意行為的處罰
異議提出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非招標采購活動的正常進行。經核查發現所提出的異議存在誣告、故意擾亂采購秩序等惡意行為的,將按照《中國電力招標采購網供貨商扣分處罰實施細則》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