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理縣綠水鎮李家墳鐵礦處置 |
標的名稱 | 會理縣綠水鎮李家墳鐵礦處置 | ||
---|---|---|---|
項目編碼 | GR2024SC1004418-11 | 轉讓底價 | 47.19 萬元 |
價格說明 | ——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5-01-28 |
是否聯合轉讓 | 否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5-02-10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否 | 是否涉及優先權 | 不涉及 |
標的基本信息 | ||||||||||||||
---|---|---|---|---|---|---|---|---|---|---|---|---|---|---|
資產包概況 |
本項目采取動態報價方式,意向受讓方在公告期內報名成功后即可參與報價,限時報價期為公告期,延時報價期開始時間為公告截止日當日17:00。
|
|||||||||||||
資產包資產數量 | —— | |||||||||||||
標的資產概況 |
會理縣綠水鎮李家墳鐵礦整治廢石方量為礦山開采時低品位礦石與圍巖(雜質)混亂堆積而成。堆土方共取小體重樣3件,編號分別為LT01-1、LTO1-2、LT01-3。小體重檢測結果分別為2.81g/cm3、2.72g/cm3、2.69g/cm3,礦堆體重取3件樣品檢測結果的均值,即2.74g/cm3。 本項目采取動態報價方式,意向受讓方在公告期內報名成功后即可參與報價,限時報價期為公告期,延時報價期開始時間為公告截止日當日 17:00。延時報價期 120 秒/輪,加價幅度為 0.1萬元或 0.1萬元的整數倍。
|
|||||||||||||
標的特別提示事項 | —— | |||||||||||||
標的資產數量 | —— | |||||||||||||
轉讓方承諾 | ||||||||||||||
一、轉讓方承諾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發布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其他事項 1.本網站項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官網 展示; 2.本網站披露的與競價相關的“最小加價幅度”、“保留價”等參數,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有權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
||||||||||||||
轉讓方簡況 | ||||||||||||||
|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轉讓底價 | 47.19 萬元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與交易相關其他條件 |
一、本次交易通過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專用賬戶結算。 二、轉受雙方于成交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資產轉讓合同》,受讓方應于《資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成交價款。 三、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確認收到應結算的交易價款和服務費用后即劃轉交易價款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交易不接受聯合體受讓; 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
報名提交材料 | 根據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內提供相應報名材料 |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一、本次轉讓標的按現場的現狀整體轉讓,實際移交數量不論多少都不影響成交價格。意向受讓方報名前可自行或聘請專家對標的數量、質量、品位等各方面情況進行全面勘察、鑒定,現場勘察、鑒定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和責任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承擔。意向受讓方報名則視為其完全了解標的的情況,對標的物所有情況無異議,成交后,不論標的物存在任何問題,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轉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本次轉讓標的不存在抵押、擔保等限制轉讓的其他情形。 三、轉讓方已對標的情況進行了全面如實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夠對標的所有瑕疵,特別是隱蔽的瑕疵進行了全部揭示,報名前,意向受讓方可自行或聘請專家前往標的現場查證標的物,成交后,受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按時簽訂合同、足額支付成交價款、進行資產交接,否則視為違約。 四、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嚴格按照國家關于運輸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進行安全運輸,同時對標的物進行運輸的一切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在向場外運輸過程中灑漏在路面上的灑漏物等應及時清理,不得造成不良影響,否則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五、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須自行做好標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導致丟失等相關情況,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六、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自行與采礦權人協商,完善相關手續,并服從采礦權人對生態修復的現場施工管理,雙方各自明確責任,在挖掘、運輸、生態修復期間發生的一切安全責任均與轉讓方無關。 七、本次產權交易中涉及的稅、費,由轉、受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各自繳納。 八、其他內容詳見:《資產明細表》、《資產轉讓合同(樣本)》。 九、 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首先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在簽署《資產轉讓合同》后,直接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讓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5.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9.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受讓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讓方或受讓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轉讓方書面告知,本所依據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受讓方和轉讓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轉讓方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違約方責任。 |
|||||||||||||
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個工作日 | |||||||||||||
無合格意向受讓方 | 自動重新掛牌 項目自動終結后自動重新掛牌公告期5個工作日 | |||||||||||||
有合格意向受讓方 | 動態報價 |